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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餐饮业定价有了十不许

时间:2017-12-14 17:12:21

天津:餐饮业定价有了“十不许”

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为规范餐饮业经营者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经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天津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日前正式印发实施。规则明确,餐饮业经营者不得有十种价格违法行为。

消费者一旦发现,可以通过12358价格监督平台向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规则明确,本市餐饮业价格实行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通过市场公平竞争形成价格。餐饮业经营者销售各种菜品、主食、酒水、饮料、卷烟、水果和在营业区内销售其他商品以及提供服务时,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公开标示价格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可以采用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菜模展示、图片展示、智能触摸屏点菜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当包括商品(服务)名称、计价单位、价格(收费标准)等项目,对于有规格、等级、产地要求的还应当予以标示。明码标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以元为单位。

使用中、外文同时标价的,价格应当保持一致。计价单位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如克、千克、毫升、升等);有“位”“只”之分的应分别明确标示。

称重计价的菜品需要现场称重,并经消费者签字确认。

餐饮业经营者提供餐具、纸巾等商品和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当告知消费者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并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凡未明示或未经消费者同意的不得收费。餐饮业经营者结算价格前应当主动出具结算清单,如实填写消费的品名、单价、数量和总结算价格。消费者凡提出给予清单副本的,应当予以提供。

餐饮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十种行为

  ●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

  ●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在电子终端商品主页和单品详情页面对同一商品所标示的价格不一致的

  ●餐饮业经营者使用两套菜单,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餐饮业经营者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式,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时,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范围、促销价格有价格附加条件以及其他相关限制性条件不标示或含糊标示的

  ●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

  ●餐饮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来源: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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